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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重婚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1********,汉族,个体经营,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东台镇**新村**号楼**室。被告人叶某某曾因赌博,于2007年3月1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徐某某、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与妻子陈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景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东台市**小区**幢**室,并于2015年10月5日生育一子。

被告人叶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的户籍资料、叶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春梅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东台镇**新村**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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