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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8********,汉族,文盲,家务,群众,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乡**村**路**号,现住址连江县**乡**村**路**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由本院决定,连江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同是连江县**乡乡亲,双方因土地问题发生争执。2019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为挑衅被害人姚某某,带着汽油桶到连江县**乡**村**路**号姚某某家一楼,擅自打开一楼车库后门进入楼房,从后门旁边拿了一个扫帚放在后门附近地上,将汽油撒在扫帚上点燃,并拿着扫帚在挥舞,后立即被人制止,造成车库一处地面烧焦变黑。

2020年2月30日,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达成调解及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案件移送通知书、火灾事故调查登记表、火灾损失统计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火灾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姚某甲、吴某甲、姚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因邻里琐事纠纷,未经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欲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志

  20201231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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