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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95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社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到绍兴市柯桥区**镇**村,为给外婆讨说法而踢开上锁大门进入该村**号的何某甲、朱某甲住房,砸毁屋内水桶、杯子等物,被告人叶某某经其堂舅劝说离开该住房。十多分钟后,被告人叶某某再次进入该住房,对何某甲之孙何某乙进行殴打,后再次离开。经价格认定,被毁坏物品共计价值128.8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漓渚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资料、现场照片、伤势照片、病历资料、价格认定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陈某某、朱某乙、虞某某、何某丙、何某乙,何某丁、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甲、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勘验笔录,证人何某丁、何某乙的辨认笔录,被害人何某甲的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一鸣

检察官助理:王鑫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515752****;

2.移送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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