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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7]41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60********,汉族,文盲,务工,住福安市城北王基岭小区路段无门牌,户籍在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6年7月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22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被告人叶某某承包了福安市潭头镇G104国道至**村**路改建石头开解工程,同月21日早上,被告人叶某某从其位于福安市**镇**村**号的老家中,取出白色蛇皮袋装的黑火药三袋并放在柯洋村道路拓宽工程施工现场的马路下。次日1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施工现场准备使用该黑火药爆破进行石头开解时,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当场扣押了3袋黑火药(总净重7.815千克)。2016年7月5日,福安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叶某某位于社口镇仙溪村里沃27号老家进行检查,在被告人叶某某原居住的房间东侧木柜中发现一袋红色塑料袋装的黑火药(总净重0.58千克)。经福建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上述物质主要成份为硝酸钾、硫磺、碳粉状物质等的混合物,属于爆炸危险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黑火药4袋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杨某某、廖天其等人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供述;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勘验、检查笔录等;

6、福安市质量计量检测所的检测报告、福建省涉案爆炸物应用性试验福安点出具的的试验报告、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制作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非法储存黑火药8.395千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婷婷

2017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50957****;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179页;检察卷壹册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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