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7日期间,被告人叶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在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口**厂内使用“大口笼”和“丝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叶某甲在清远市清新区**镇**车站对面出售野生动物时被民警抓获,并现场查获野生动物一批。经清点,查获的野生动物有1只“鹰”、9只“田鸡”、73条“泥蛇”、43条“草花蛇”。经鉴定:1、鸟类:鸟纲、隼形目、鹰科,名称:普通鵟(学名:Buteo japonicus),数量1只,保护级别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蛇类:爬行纲、蛇亚目、游蛇科,名称:渔游蛇(学名:Xenochrophis piscator),数量43条,保护级别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称:中国水蛇(学名:Enhydris chinensis),数量73条,保护级别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3、泰国虎纹蛙9只,没有列国家重点保护名录和国家三有保护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叶某乙、陈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叶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江靖凯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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