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四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号203室(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叶某某与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买卖高冠变色龙。之后,被告人叶某某将3只高冠变色龙邮寄至常州市天宁区宋某某经营的**店,并收取宋某某支付的货款人民币2500元。后公安机关从宋某某处查获并扣押3只涉案高冠变色龙,目前2只已死亡,1只已被民警送至江苏淹城野生动物世界寄养。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变色龙为高冠变色龙,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名录中。
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出售高冠变色龙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高冠变色龙照片;
2.发破案经过、动物救助回执单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叶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营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40075****。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委托调查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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