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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21966********,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叶某某在手机淘宝网上三次下单购买射钉枪配件,并将该些配件拼装成射钉枪,因其不会使用自己拼装的射钉枪,遂将该射钉枪闲置到自己家中三楼杂物间。案发后该射钉枪经鉴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物证;

2、到案经过、购买配件单据、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黄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枪支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从网上购买配件组装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章琪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取保现在家待审;

2、公安案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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