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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经商,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镇**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德安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1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以来,德安县红瑞成品料场需要建安全平台,料场总负责人被告人叶某某在未召开股东大会,也未办理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指使他人毁坏红瑞成品料场“金鸡岭”山场植被修建安全平台,并在安全平台以上扩建林地采石,还新修扩建了通往安全平台的土石路,林地原有地面完全改变。经鉴定:德安县红瑞成品料场2016年12月份至今占用林地面积是31.3亩,林种是薪炭林。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林地登记表、承包合同、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破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 宏

助理检察员:夏志勇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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