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54********,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粮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排**室,现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排**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吉林省白城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份,被告人叶某某与洮南市**镇**村签订林地承包合同,2015年,被告人叶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种植水稻,经鉴定,改变林地面积104000.13平方米(合156.60亩)森林类别一般公益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某、曹某某、孙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6月2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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