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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68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街道**道**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8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上网追逃,同年4月8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1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叶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投资驾校、资金周转、偿还利息等为由向亲戚、朋友、同学、同乡等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2013年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叶某某以1.5分至6分钱不等月利息为诱饵,向其叶某丙、何某某、叶某丁、陈某甲、肖某某、邹某某、叶某戊、肖某某、叶某己等30多人非法吸收资金,共吸收公众资金1517.32万元。其中被告人叶某某经过陈某甲介绍吸收公众资金的人员有廖某某、陈某乙、黄某甲,吸收款额共54.5万元。被告人叶某某所筹集的资金中686万余元用于支付被害人利息,100余万元用于投资宏顺驾校,730余万元去向不明。

2017年11月1、2日,被告人叶某某以资金断裂,不能正常支付利息及还款为由,两次召集被害人何某某、黄某乙、肖某某、黄某乙、刘某甲、邹某某、邱某某、肖某某等人企图继续借钱,被害人何某某借给叶某某2万元、黄某乙借其1.5万元、杨某甲借其5万元。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叶某某失去联系,被害人陆续报案。

2018年4月8日,被告人叶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上网追逃表、报案书、借条、银行流水、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杨某乙、叶某庚、叶某辛、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丙、何某某、叶某丁、陈某甲、肖某某、叶某戊、邹某某、叶某戊、肖某某、叶某某等30人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扰乱金融秩序,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平英

2019年11月25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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