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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许某甲(另案处理)在长沙市雨花区注册成立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2017年3月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长沙市高新区**大道**港**栋**楼。公司股东分别为许某甲,占公司32%的股份,负责公司总体运营管理,直接管理技术部和财务部;许某乙(另案处理),占公司18%的股份,担任公司总经理,管理行政部、企划部、培训部,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制作宣传资料、配合市场部对员工进行培训;王某某(另案处理),占公司2%的股份,担任湖南省新化县区域经理;被告人叶某某,占公司6%的股份,担任贵州省黎平县区域经理,并于2017年8月下旬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管理公司市场部,负责开发市场,下沉各个区县**服务中心讲解公司的运行模式、对区域经理进行培训。2016年年中,**公司开发“**APP”平台,并开始运营。**公司通过制作宣传资料、开发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开培训会议、设立**服务中心、老会员介绍等方式对外宣传,吸引商家和消费者注册成为**网络平台会员。“**APP”平台以县(区)划分设定为一个区域,聘用区域经理,在每个区域内,区域经理处于组织顶层,区域经理又自行聘用客户经理。区域经理、客户经理、商家、普通会员之间形成上下层级关系。“**APP”平台运营推广模式分为两个阶段,2016年年中至2017年9月20日前为旧模式,2017年9月22日后为新模式。旧模式下,顾客在**加盟商家店内进行消费时,商家通过让利吸引顾客注册成为**会员,让利的标准是顾客消费额度的1%-20%,具体额度由商家自行决定,让利的形式为商家向“**APP”平台支付让利额度16%的服务费后,由“**APP”平台以赠送积分的形式回馈顾客,以会员在商家消费100元为例,如果商家愿意让利20%给会员,商家在收到100元货款后,向“**APP”平台支付让利额度的16%即3.2元服务费后,平台即赠送20个积分给会员,但该积分为不可用积分,只有当积分累计到500个时,平台每天返还1个可用积分给会员,经过500天之后,会员得到500个可用积分,平台则收到商家支付的80元服务费。会员可将激活的可用积分在商家店内兑换商品或服务。商家收取会员换购商品的积分后,扣除16%的平台服务费,可用500积分从“**APP”平台提现420元。按照该模式,会员每消费100元获得20积分,要获得500积分需要消费2500元,此时平台刚好获得80元服务费。但在实际操作中,会员为了更快获取利益,在不购物的情况下,直接通过商家向平台支付80元服务费,获取平台赠送的500个积分,经过一段时间转换成可用积分后直接通过商家进行提现,也就是向平台交80元服务费,经过500天后向平台提现420元。**平台收取16%的服务费后,将其中10%用于支付赠送给会员的积分、4%用于公司利润和运转、2%用于区域经理、客户经理、商家的奖励。具体奖励比例为,区域经理可获得区域内会员消费获赠积分总额的1.35%作为佣金,客户经理可获得自己发展的商家销售赠送积分的0.36%作为佣金奖励,商家推荐会员,商家将获得赠送会员积分的0.45%作为佣金奖励,若商家发展其他六个商家便可申请成为客户经理,同时领取客户经理的佣金奖励。新模式下,商家每次按让利额度的10%向**平台缴纳服务费,会员通过平台消费时获赠的积分为未激活的不可用积分,只有当直推下级会员消费时,才能将自己的不可用积分激活为可用积分,激活的额度为直推下级会员获赠积分的5%,会员可以通过分享二维码的方式推荐消费者成为自己的直推下级会员(只绑定一级)。一个可用积分相当于一元,会员可以用于积分消费或提现。新模式下区域经理可获得区域内会员获赠积分总额0.8%的佣金,客户经理可获得自己发展的商家赠送积分1.5%的佣金,商家推荐会员可获得被推荐会员获赠积分额度5%的直推奖励。2017年10月,**公司资金链断裂被迫关停。经鉴定,根据流水结合“**APP”平台统计得出**网络公司从20401个投资账号流入资金399351929.24.24元,支付投资人提现款合计388895208.94元。其中,被告人叶某某获得区域经理佣金20余万元。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和同案人许某甲、许某乙、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与同案人系共同犯罪,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玲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电话:1828546****、1302968****)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二十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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