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74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6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11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叶某某利用在杭州注册成立的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今采生活”平台,分别在合肥、重庆、广东、深圳设立运营中心。2017年6月,被告人叶某某在合肥先后租赁合肥瑶海区工业园、瑶海区三里街、合肥新站区正鼎大厦21层为办公地点。被告人叶某某利用微信公众号、口口相传向大众宣传“今采生活”平台为创新消费、分享经济,在手机上下载APP注册成为会员,成为会员投资消费一元可获得网上十倍积分,次日开始每天返利千分之一,直至积分账户不足100积分为止,会员用积分提取现金时平台收取13%手续费,会员以老带新可获得千分之四网上积分推荐奖励,另投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可分别成为县级、市级、省级代理商,代理商可得到投资人千分之二至五的积分返利。2018年3月,“今采生活”平台关闭,运营中心关门,后被告人叶某某以合作为名将公司会员积分转给上海翠臻国贸有限公司,因需再投入资金上海翠臻国贸有限公司才进行返利,合肥部分投资人不愿意遂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到涉案部分账户,经审计二个账户(叶某某杭州银行卡卡号6230615710********、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账号33010401600********)共吸收资金人民币49419077.82元,五个账户共向3919个账户进行返利转账;其中七名报案代理商和投资人投入资金人民币8666017元,造成损失5285373.26元。
2019年年初,被告人叶某某和其亲属与六名报案人达成和解,分期分批还款和用货物抵债。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叶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租房协议、合作协议、银行日记账、平台宣传材料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金某某、陈某某证言;
3.七名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供述与辩解;
5.审计报告;
6.账务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和变向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共吸收资金49419077.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琼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