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74********,满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2011年11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1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4月26日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叶某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李某某,10月21日叶某某称帮李某某找工作将她从青岛市黄岛区接到其家中,并扣留李某某身份证,25日13时许李某某不想留在叶某某家中并提出离开,遭到叶某某反对并对其进行殴打,次日中午李某某趁叶某某睡觉时自行离开,16时许被叶某某找回,后叶某某对其再次殴打并看管至27日零时许被民警解救。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前科判决、释放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纪娜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被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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