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二分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街**巷**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海警局儋州工作站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警局儋州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9月1日报送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叶某甲明知儋州市处于海洋伏季休渔期,仍组织船员叶某乙、何某某、麦某某、许某某等人,从儋州市**港驾驶无船籍渔船出海,到达目标海域后使用灯光网罩方式捕捞水产品。次日2时许,叶某甲等人被海警抓获,扣押捕捞渔获物416.2斤,变卖价格为人民币2281元。经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鉴定:叶某甲使用的渔具为撑开掩网掩罩(俗称灯光罩网、灯诱罩网),该渔具最小网目尺寸9mm,不符合农业部关于“南海区(含北部湾)撑开掩网掩罩最小网目尺寸35mm”的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船、渔具、捕捞渔获物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儋州市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渔船海鱼公开称重变卖记录等;
3.证人叶某乙、麦某某、许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渔具鉴定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盛宪鹏
检察官助理 梁小军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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