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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为了捕捞江鱼供自己食用,在明知长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2020年7月8日叶某某在武穴市李顶武村下洲垸长江水域投放一条地笼,2020年7月9日上午10时许,叶某某携带水衣、自制网兜骑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前往收取地笼和渔获物,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放置鱼饵的地笼1条、自制网兜1个、非法捕捞的渔获物2.6公斤。经称重,渔获物为小杂鱼1.3公斤、鲶鱼1公斤、鲫鱼0.3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清单、《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冈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武穴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勘验笔录;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在长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1347676****)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叶金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街道下关村刘大型垸27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金生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金生为了捕捞江鱼供自己食用,在明知长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2020年7月8日叶金生在武穴市李顶武村下洲垸长江水域投放一条地笼,2020年7月9日上午10时许,叶金生携带水衣、自制网兜骑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前往收取地笼和渔获物,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放置鱼饵的地笼1条、自制网兜1个、非法捕捞的渔获物2.6公斤。经称重,渔获物为小杂鱼1.3公斤、鲶鱼1公斤、鲫鱼0.3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清单、《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冈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武穴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勘验笔录;3.被告人叶金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金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金生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在长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金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叶金生(13476767713)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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