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五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在本市富阳区**街道**路经营某宠物店。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其个人经营的某宠物店内,多次将他人寄卖的或通过网络非法收购的吸蜜鹦鹉予以出售并从中牟利。具体如下:
1.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叶某某以人民币1 300元左右的价格将他人寄卖的1只吸蜜鹦鹉出售给吴某(另案处理)。
2. 2019年9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以出售为目的,通过微信向“重庆***”(微信号:cq***,身份不明)购得3只吸蜜鹦鹉。后被告人叶某某于同年11月15日将其中1只吸蜜鹦鹉以人民币1 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另案处理),1只以人民币1 2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身份不明),剩余1只吸蜜鹦鹉在店内待售。
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从吴某、马某住处以及某宠物店内查获涉案的3只吸蜜鹦鹉。经鉴定,吸蜜鹦鹉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野生动物。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叶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全部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及付款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吴某、马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非法收购、出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附录Ⅱ的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艳波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住原处(联系电话133********);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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