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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组,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经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6日,自2020年1月3日至2月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4日至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份的一天,一女子到被告人叶某某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市场经营家禽的档口求购1只猫头鹰,叶某某便与同其有野生动物经营交易的向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双方约定叶某某以2100元的价格从向某某处收购1只猫头鹰,由向某某通过货运把猫头鹰运输到广佛国际水产交易市场。次日,叶某某到广佛国际水产交易市场接到猫头鹰后,以2500元的价格出售了给预定猫头鹰的女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琼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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