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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Z20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地广东省韶关南雄市**镇**村委会**旁**号非本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南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至7月20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柴刀等工具以捣毁野生竹鼠巢穴的方式,先后在南雄市坪田镇与南亩镇交界处的两个地点,及南亩镇官田村委会官田水库附近非法狩猎野生竹鼠三次,共计猎捕野生竹鼠五只,其中三只被缴获。经鉴定:被缴获的野生竹鼠为中华竹鼠,系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柴刀等工具以捣毁巢穴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竹鼠五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祥升

检察官助理:吴雪枝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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