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叶某某为了防止鸟类吃自己养殖的虾,在位于**镇**村自己虾塘埂上架设了一张长32米,宽5.4米的粘网。2019年5月28日上午10点,民警在巡查时发现其粘网上有鸟类死体7只,随后民警将鸟类死体和粘网扣押,叶某某被传唤到派出所。经鉴定,其中三只为红尾伯劳、戴胜、黄苇鳽匀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结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一个月,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煜川、祝旭东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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