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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狩猎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Z10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57********,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镇人大代表,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叶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捕鸟网在南雄市乌迳镇龙迳村委会的黄统江屋背岭和响联村委会大坑村的狗尾岭顶的荒土里共非法猎捕6只野生鸟类动物“鹁鸪”(4只死体、2只活体)和1只野生鸟类动物“鸦鸟”(活体),并将活体鸟类用鸟笼圈养在家中供个人娱乐、死体晒干做成制品供自己食用。经韶关市林业局鉴定,叶某某非法猎捕的7只野生鸟类动物分别为:珠颈斑鸠6只(活体2只、死体制品4只),属鸠鸽科,拉丁名为Streptopelia chinensis;八哥1只(活体),属椋鸟科,拉丁名为Acridotheres cristatellus,均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南雄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叶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总价值为人民币210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指认笔录;6.野生动物种类鉴定证书;7.价格认定结论书;8.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9.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网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珠颈斑鸠6只,八哥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辉林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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