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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817号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杞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5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2时许至23时多,被告人叶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河南省杞县**乡**村西南角,用工具矿灯、竹竿逮壁虎,共逮住壁虎193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所逮的壁虎是无蹼壁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佳

检察官助理:裴瑞娟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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