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乡**村**组**组**号,住西峡县**镇**小区对面。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20年6月1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叶某某在西峡县**乡**村**组**沟附近的山坡上利用设置钢丝套陷阱的方式捕猎野猪,共捕猎2头野猪。叶某某将狩猎的野猪肉一部分用于出售,从中获利330元,剩余部分供自己食用。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到西峡县公安局寨根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及照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书证,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红哲
检察官助理:袁子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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