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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4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5时许,固始县公安局黎集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固始县**镇**村**组一菜园地内有人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若干株,民警将该片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567株铲除、扣押,并于2020年3月24日送检。经查明,该菜园地内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全部为被告人叶某某所种。经鉴定,2020年3月24日所送检植物检材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属毒品原植物。被告人叶某某经电话通知于2020年3月20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2.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叶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且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永生

检察官助理:张远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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