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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文盲,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0********,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现住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路**社区**号。2020年3月4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民警在周口市川汇区**社区西北角叶某某家后面发现非法种植的罂粟苗960棵,经查系叶某某种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叶某某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4、周口市川汇区农业技术推广站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其房屋后面非法种植罂粟苗960株。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忠、黄巍

2020713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3626****;15294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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