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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82********,汉族,大学专科,户籍地:浙江省庆元县******街2号,现住地:浙江省庆元县******宿舍**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非法接受范某某、吴某、吴某甲等人投注“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2000000元左右,并将投注金额全部上报至上家吴某乙(另案处理)处,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银行卡交易明细,暂扣款票据,户籍资料;

2.证人范某某、吴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累计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2000000元左右,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元左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妫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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