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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公刑诉〔2019〕104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安远县,现住安远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起,被告人叶某某在石狮市**路**宾馆**室房间内通过微信收注的方式,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接受李某某、“露*”等人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26454元,后上报给上家“金钱**”(另案处理)。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叶某某在上述地点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扣押一部VIVOY55A手机及一台电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笔录及被告人叶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达森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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