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现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新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9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从黄某某处购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16540元的芙蓉王、盖经典双喜等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后,在新田销售。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共销售给葛某某、肖某某、危某某三人共计价值人民币54325元的黄芙蓉王烟329条、盖经典双喜烟45条,非法获利2万余元。具体是:
1.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以150元一条的价格,销售给葛某某黄芙蓉王牌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61条,共计人民币39150元。
2.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分别以175元一条的黄芙蓉王、95元一条的盖经典双喜的价格,销售给危某某黄芙蓉王牌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48条、盖经典双喜牌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45条,共计人民币12675元。
3.2018年2月份,被告人叶某某分两次以150元一条的价格,销售给肖某某黄芙蓉王牌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条,共计人民币2500元。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8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叶某某的家属于2019年7月9日代为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葛某某、危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未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规定从事烟草专卖活动从事烟草专卖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节,综合庭审情况、社区评估意见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骆兴国
检察官助理:袁凯文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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