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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行医案)_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5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赣州市龙南县**镇**道**号,现住龙南县**镇**座**室。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7日和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龙南县卫生局(现为龙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两次。之后,叶某某继续在龙南县中山社区滨江大道中山路11号经营“专家门诊”店,并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2019年6月6日龙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现场查获该门诊店。

2019年10月10日,龙南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书面传唤叶某某并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和辩解;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未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物一次性针筒、水银血压仪等(详见移交清单)依法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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