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76********,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江西省遂川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镇**号**栋**单元**楼。2015年6月23日因赌博被遂川县公安局处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2017年12月7日因赌博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1500元。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龙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叶某某携带野生动物活体一只乘坐赣******号白色丰田商务车沿杭瑞高速公路由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经龙陵县前往江西省抚州市。当日12时许行驶至芒颜边境检查站时被查获,当场从其乘坐的车辆后排座上查获野生动物活体一只。经鉴定,该野生动物系马来穿山甲,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非法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活体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饶 娟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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