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6〕337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宁国市**镇**村人,农民,住万宁市**镇**街**局大院。因本案,于2015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2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孕妇杨某某通过B超,得知其所怀的是女婴,因其已生了三个女孩,不想再生女孩。2015年3月19日,杨某某女就通过谢某某联系到被告人叶某某为其打胎。叶某某和黄某某在未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答应为杨某某女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双方谈好价格后,次日 12时,被告人叶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来到万宁市**镇**路**宾馆**房间,由叶某某为杨某某女检查身体,并给杨某某女服下终止妊娠药物米非司酮和米索前列醇,非法为杨某某女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并收取杨某某女4500元人民币。被告人叶某某还未来得及给杨某某女进行引产和清宫就被查获。21日12时35分杨某某女在万宁市人民医院娩出一个4+月大小死女胎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等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住院病历首页、中孕引产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引产手术记录、万宁市人民医院证明等书证;
3.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4.证人杨某某女、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鸿民
2016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共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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