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75********,汉族,初中文化,上海*甲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在福建省周宁县**路**巷**号,住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以骗取贷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叶某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上海*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每年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支行(以下简称“**银行**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先后六次申请2000万元、1900万元或1800万元不等的银行贷款,期间,叶某某虚构贷款用途,并向银行提供虚假购销合同或借款协议以供放贷审核,以此欺骗手段取得银行信任并获取贷款,并用于其他之用。同时,叶某某先后以自己实际控制公司股权、家庭各类财产等作为“反担保”,由上海*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实际控制人范某某用该公司名下本市嘉定区安亭镇**路**号房产作为银行贷款抵押担保。后因*甲公司自2017年11月起未按期归还2017年度1800万银行贷款利息,经**银行**支行起诉后,法院判决*甲公司返还贷款本息,*乙公司承担相应抵押担保责任。因*甲公司未依法履行判决,由*乙公司偿还银行本息1840万余元。
2020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涉嫌合同诈骗期间,电话通知被告人叶某某至公安机关第二次接受讯问,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余某某、王某甲、张某某、林某某、王某乙、肖某某、徐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相关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叶某某向银行提供的虚假购销合同及借款协议、**银行与*甲公司的贷款合同、**银行与*乙公司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担保协议书、银行内部审核表、放贷凭证、相关银行账户明细、银行业务凭证等书证;4.法院民事判决书及*乙公司相关判决履行还款凭证;5.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含补充报告)及附件;6.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刚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十册、随卷光盘8张、审计报告
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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