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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3196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20时某某,被告人叶某甲在普宁市广太镇交北村“坤田尾山”山脚自家经营的养鸡场门口,与被害人黄某某彬等人因杉木和空心砖堵住去路的问题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后叶某甲使用锄头打伤黄某某彬头部致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黄某某彬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户某某;2.被告人叶某甲的某某;3.证人叶某乙、方某某鹏、陈某某波、钟某某波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彬的陈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甲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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