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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刘某甲等3人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小名,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案发前系吉水**文化传媒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吉水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谭棠武,男,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吉水**文化传媒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村**号,住吉水县**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德有,男,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吉水**文化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道**号,住吉安市**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叶云生,男,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刘某甲、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叶某丙(另案处理)在吉水县**传媒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利用网络平台虚构微信投票活动,通过后台调票骗取商家充值的方法。2019年4月初,叶某丙向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提议可以自己开一家公司,采用同样的经营模式盈利。王某某、刘某甲找到被告人叶某甲,三人一起商议投资开公司事宜,每人入股五万元,股份各占三分之一。4月23日,叶某甲、王某某、刘某甲登记注册了吉水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王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租赁吉水县**路**一楼房作为办公场所。

**公司与微信投票平台**科技公司进行合作,被告人叶某甲负责洽谈合作事宜。**公司在投票平台绑定叶某甲经营的吉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微信商户号,收取参与投票商家的充值款,再提现至叶某甲的建设银行卡。叶某甲主要管理公司财务、分配分成款及发放工资,刘某甲主要负责招聘员工、发放奖品等日常管理工作,王某某主要负责去外地拍照。**公司的经营模式为:先由刘某甲等外拍人员去外省各市县拍摄商铺照片,照片拍摄好后通过网络上传给公司的上图人员,上图人员将照片导入到合作的投票平台,生成投票链接并制作清单。公司业务员按照清单用微信添加商家,套用事先编辑好的话术发送给商家吸引其参与微信投票,并承诺得到一定名次会发放相应的奖品。商家为了取得名次和扩大店铺影响力,将投票链接发送到微信朋友圈,请微信好友帮忙投票。投票商家的票数增加后,公司的调票员便会在后台调整没有参与投票商家的票数,使其超过参与商家的票数,营造你追我赶的假象。参与投票的商家为提高票数,便会点击投票链接里的充值钻石入口购买钻石获取票数。商家充值后,调票员又会在后台调整未充值商家的票数,使其超过充值商家的票数,达到诱导商家购买钻石充值的目的。**公司经营至2019年6月份,经营期间共收取参与投票商家的充值款354606元,案发前退回46984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叶某甲主动到吉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信息,银行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叶某甲、刘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刘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刘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刘某甲、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李谭玲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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