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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叶某丁等6人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2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于51日被执行逮捕。

朱某某,绰号**,男性,1987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因患有重大疾病同年5月14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叶某乙,男性,1977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日被执行逮捕。

叶某丙,男性,1995年6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绰号**,男性,1977年1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叶某丁,男性,1990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丁等6人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叶某甲在中观镇鲜光村大垭组被告人叶某乙家中开设赌场三次、王某甲家中开设赌场一次,组织简某某、王某丙、刘某某等人以“三公”的方式赌博,叶某甲在赌博过程中负责发牌以及抽头、召集赌博人员、安排赌博场地等,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叶某甲安排被告人叶某丁、叶某丙进行放哨,被告人朱某某帮助叶某甲在赌场上吃赔和抽头,叶某乙为叶某甲开设赌场上提供赌博场所,茶水等,期间为扩大赌场规模叶某乙与被告人王某甲商议组织赌博人员到其开设的赌场上进行赌博,且王某甲在赌博场所发牌抽头。叶某甲在赌博期间共抽头15000元,朱某某分得5000元、叶某丁分得2100元、叶某丙分得1600元,叶某乙分得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朱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朱某某、叶某丙、叶某丁、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朱某某、叶某丙、叶丁、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叶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缓刑。被告人叶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缓刑。被告人叶某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叶小娟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现羁押在正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叶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7542****;被告人叶某丁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8527****;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5794****;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661****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起诉书3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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