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镇**村**组。因偷窃,于2007年8月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1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6日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07年6月30日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8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丙,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70********,汉族,文盲,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08年8月9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09年7月30日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8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伙同叶某丁、叶某戊(均另案处理)至本市富阳区**街道原富阳市**纸业有限公司内,使用卡钳盗窃厂区内电缆线。在盗窃过程中,被厂内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叶某甲等人随即将所窃得的四卷电缆线丢弃在厂区内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单芯铜线价值人民币2 496元。

案发后,被盗的四卷电缆线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19年11月21日

附:

1.​ 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均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1.​ 案卷2册。

1.​ 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