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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叶某乙、陈某甲、叶某丙等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90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村**号,曾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叶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陈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村**号**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叶某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陈某甲、叶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陈某甲、叶某丙等人在吴川市**街道**档口吃夜宵喝酒。因被告人叶某甲无故辱骂在邻桌吃宵夜的女子“欧某甲”,挑起事端,引发被告人叶某乙、陈某甲、叶某丙等人持木椅、胶桶及碗碟对在邻桌吃宵夜的陈某乙、吴某某、欧某乙、李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欧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吴某某、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陈某甲、叶某丙已赔偿被害人欧某乙,被害人欧某乙对他们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欧某乙、吴某某、陈某乙、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林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陈某甲、叶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陈某甲、叶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陈某甲、叶某丙等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陈某甲、叶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杰

检察官助理:陈紫茵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陈某甲、叶某丙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卷,光碟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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