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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叶某乙开设赌场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份,被告人叶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其位于廉江市**镇**村**号的家中,以扑克牌为赌具,开设“撑船”赌场,吸引周围群众参赌,每天从该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200元至400元不等。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陆陆续续开设,期间,被告人叶某乙(被告人叶某甲儿子)有为该赌场发牌、做数、抽水。2020年6月22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并扣押到扑克牌等赌博工具,现场抓获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及参赌人员李某某、揭某某、叶某某等人。至被查处时,被告人叶某甲获利人民币一万多元。

二、2019年7月份,被告人叶某乙与其堂哥叶某丙(未归案)合谋,由叶某丙提供赌博网站(M15888.com),被告人叶某乙占3股份,开设以“七星彩”、“排列五”为赌博形式的私彩赌博投注点,接受周围群众投注。2020年6月2日,该投注点被公安机关查处。经统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被告人叶某乙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为人民币7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书证;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影霞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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