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甲、叶某乙滥用职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三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街道******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鹿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担任温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利用负责协助社区民警管理外来人口日常登记及信息核查的工作职权,接受洪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没有实际居住在辖区内的外地人员编造虚假的暂住信息,违规办理暂住登记用于办理二手机动车过户手续,并收取每条人民币30元、60元不等的好处费。其中,被告人叶某甲共计收取人民币5730元,被告人叶某乙经叶某甲介绍为洪某某办理上述虚假暂住信息后共计收取人民币11280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730元、11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协管员专职化建设实施方案、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岗位设置管理规定、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系统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明细、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独或结伙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晓娟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6789****;被告人叶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0587****; 

2.案卷陆册、补充材料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