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甲、叶某乙等串通投标、故意毁坏财物等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房,**经济合作社**,住**街道**小区**栋**单元**房,因本案,于2018年8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经济合作社**,住**街道**小区**栋**单元**房,因本案,于2018年8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经济合作社**,住**街道**小区**栋**单元**房,因本案,于2018年8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丁,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1********,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经济合作社委员,住**街道**小区**栋**单元**房,因本案,于2018年8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戊,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房,**经济合作社**,住**街道**小区**栋**单元**房,因本案,于2018年8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常己,曾用名叶某庚,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房,**经济合作社**,住湛江市开发区**路**花园**门**房,因本案,于2018年8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5日被逮捕,于2019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房,**经济合作社**,住**街道**小区**栋**单元**房,因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辛,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房,**经济合作社**,住**街道**小区**栋**单元**房,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壬,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5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房,**经济合作社**,住**街道**小区**栋**单元**房,因本案,于2018年8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癸,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经济合作社**,住**街道啣**小区**栋**单元**房,因本案,于2018年8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子,绰号“**”,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房,**经济合作社**,住**街道**小区**栋**单元**房,因本案,于2018年8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丑,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防盗网经销商,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栋**门**房,因本案,于2018年8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防盗窗承包商,住户籍地,因本案,于2018年8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吴某甲、叶某辛、叶某壬、叶某癸、叶某子涉嫌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以被告人叶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以被告人叶某丑、林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

2013年11月17日12时许,被害人叶某寅与其父亲叶某卯、母亲梁某甲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水塘边砍树枝搭建养鸭简易棚时,被告人叶某乙的儿子叶某辰到场声称叶某寅搭建养鸭简易棚所占用的土地是其家使用的土地,拦阻叶某寅搭建简易棚。同时,叶某辰打电话联系叶某乙。叶某乙接听叶某辰的电话后持一根木棍赶到现场,与叶某寅发生争吵,继而叶某乙、叶某辰父子对叶某寅推打,将叶某寅打倒在地。叶某寅从地上爬起逃走时,叶某乙持木棍追上殴打叶某寅,叶某寅伸出右手阻挡时,被打中右手。后经在场群众劝拦,经叶某乙、叶某辰父子才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检见叶某寅的左肩肩胛部一长2.5cm浅表划痕,未缝合,左腰部5.5*2cm青紫,右腰部4.8*3.5cm 青紫,右胸部3*1cm挫擦伤,右尺骨中段斜行骨折,骨折远端稍向桡侧移位,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4年9月8日,被害人叶某寅出具谅解书说明案发后叶某乙向其赔礼道歉,且其与叶某乙系同宗同族堂兄弟,表示对叶某乙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叶某卯、吴某乙、叶某巳、叶某午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寅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二、串通投标、故意毁坏财物

1、2015年10月,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因征用开发区**街道**村村民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房屋等财产,按照《湛江**项目******房认购协议》向被征用土地和房屋等财产的**村村民分配并交付**房,部分村民陆续搬迁入**村**小区的**房。2015年11月初,**经济合作社**被告人叶某甲召集**经济合作社干部被告人叶某丙、叶某丁、叶某辛、叶某戊、叶某己、叶某壬、叶某乙、吴某甲、叶某癸、叶某子和叶某未(在逃)、叶某申等人,讨论决定使用**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金为搬迁入****小区的全部村民安装防盗网。被告人叶某丑知悉**经济合作社决定招标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后,在湛江市霞山区**酒家宴请**经济合作社的干部,叶某甲、叶某丙、叶某丁、叶某乙、叶某戊、叶某己、吴某甲、叶某申、叶某子、叶某未等人均参加叶某丑在**酒家宴请的晚饭饭局。在饭席上,叶某甲介绍叶某丑准备投标**经济合作社招标防盗网项目的情况,说明是防盗网老板叶某丑请客吃饭,要求大家关照叶某丑。叶某丑也当场请求大家对其投标防盗网的事情予以关照。饭后,叶某丑又邀请叶某甲、叶某丙、叶某丁、叶某乙、叶某戊、叶某己、吴某甲、叶某申、叶某未等人到霞山区***俱乐部喝酒、唱歌。其间,在***俱乐部K房的门口处,叶某丑从包中拿出一叠大约1万元现金递给叶某申,并对叶某申说:“希望兄弟多多支持一下我的生意。”叶某申拒绝接受叶某丑送给的现金。2015年11月4日,叶某甲再次召集**经济合作社的干部叶某丙、叶某丁、叶某乙、叶某戊、叶某己、吴某甲、叶某子、叶某壬、叶某癸、叶某辛、叶某未等人开会讨论招标****小区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事宜,当天叶某丑也去到叶某甲等人开会的会议室,并将其在**岛独家代理“***”牌防盗网的相关资料和样品拿到会场向参与开会的干部介绍。会上,参与开会的干部叶某甲、叶某丙、叶某丁、叶某乙、叶某戊、叶某己、吴某甲、叶某子、叶某壬、叶某癸、叶某辛、叶某未等人均赞成确定叶某丑代理的 “***”牌防盗网作为**经济合作社招标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的唯一品牌产品,并按照叶某丑的报价确定招标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的招标低价为127元每平方米。另外,叶某甲等干部为确保叶某丑能够投标中标****小区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商定在招标合同中约定“合同签定后三天内,必须保证“***”牌不锈钢管10吨以上进入****小区,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20万元保证金”的不规范招标合同条款。2015年11月5日,叶某甲等干部没有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文件汇编》、《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关于对村集体重大财产项目处置的相关规定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对招标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进行表决,擅自将招标安装****小区防盗网的工程项目上交到**街道“**”交易平台申请招标,**街道“**”交易平台违规予以受理。2015年11月27日上午,叶某甲通知**经济合作社的全部干部到**街道“**”交易平台招标办公室参加****小区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招标开标,当天仅有投标人叶某丑和林某丙二人参加投标,叶某甲、叶某丙、叶某丁、叶某乙、叶某戊、叶某己、吴某甲、叶某子、叶某壬、叶某癸、叶某辛、叶某未等人违规签名确定由叶某丑中标****小区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中标防盗网安装价格为127元每平方米。**街道“**”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村集体处置重大资产项目招投标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监督,对叶某丑投标中标****小区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予以确认交易成交。叶某丑中标****小区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后,按照双方签订的《不锈钢防盗网加工安装协议书》进行工程施工,**经济合作社开支****小区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共计312.764551万元。在**经济合作社招标****小区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事项中,叶某戊、叶某己、叶某壬、吴某甲、叶某子、叶某癸、叶某辛均各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叶某己、叶某壬、吴某甲、叶某子、叶某癸、叶某辛均各向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退出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万元共计6万元。

    2、2016年5月,**经济合作社**被告人叶某甲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召集**经济合作社干部被告人叶某丙、叶某丁、叶某辛、叶某戊、叶某己、叶某壬、叶某乙、吴某甲、叶某癸、叶某子和叶某未(在逃)、叶某酉等人,讨论使用**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金为搬迁入****小区的全部村民更换单元门、顶层楼梯门入户不锈钢门和原木门和安装净水机的事宜。干部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叶某丁将**经济合作社决定招标更换安装****小区单元门、顶层楼梯门、入户不锈钢门和原木门的消息告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甲决定借用其大哥林某丁代理**岛地区“***”牌门业的资格进行投标。为了成功中标**经济合作社招标安装不锈钢门、原木门等工程项目,林某甲通过叶某丁多次宴请叶某甲等**经济合作社干部吃饭、唱歌消费,希望在投标过程中得到关照。2016年5月17日,叶某甲再次召集**经济合作社干部叶某丙、叶某丁、叶某辛、叶某戊、叶某己、叶某壬、叶某乙、吴某甲、叶某癸、叶某子和叶某未等人商议在****小区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原木门和净水机的招标事宜。林某甲获悉**经济合作社干部开会的情况后,将“***”牌门业的相关宣传资料和产品的报价资料交给叶某丁带到**经济合作社干部会议的会场推介。会上,叶某丁向参加会议的干部介绍“***”牌门业的产品样本、价格等情况后,参加会议的干部叶某甲、叶某丙、叶某辛、叶某戊、叶某己、叶某壬、叶某乙、吴某甲、叶某癸、叶某子、叶某未等人均同意确定叶某丁推介的“***”牌门业作为**经济合作社招标在****小区更换安装的唯一品牌,并按照与林某甲商定的价格确定招标安装不锈钢门和原木门工程项目的底价:不锈钢门1030元每平方米,木门2100元每个。会上,参加会议的干部还决定确定叶某丙在会上推介的“***”牌净水机作为招标在****小区安装的唯一品牌净水机,确定净水机的招标底价为1380元每套。当天开会期间,吴某丙、叶某戌、叶某亥、叶某锦、王某某等二十多名**村村民获知叶某甲等干部开会讨论在****小区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和原木等事宜,赶到会场表示反对意见,并说明已有200多名村民签字联名反对在****小区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原木门和安装净水机。当场,叶某甲对到场表示反对意见的村民威胁说:“你们同意做的就有不锈钢门,不同意做的,没有钱也没有门,给你们阻拦,也阻拦不了。”之后,叶某甲等干部没有按照处置村集体重大财产项目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对招标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原木门等工程项目进行表决,擅自将招标安装938套入户门、77个单元门、77个楼顶门、938套净水机的工程项目上报到**街道“**”交易平台申请招标,**街道“**”交易平台工作人员未严格把关,违规予以受理。吴某丙等村民获知叶某甲等干部已经将招标在****小区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原木门和净水机等工程项目上报到“**”交易平台后,带领多名村民拿着几百名村民签名联名反对在****小区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原木门和净水机的意见书去到**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上访。维稳中心副主任陈某甲接待吴某丙等上访群众后,通知叶某甲到维稳办与上访村民一起调解,其间,叶某甲辩解称**经济合作社招标在****小区更换安装不锈钢门等工程项目是通过“**”平台招标的,程序都走对了,没有需要调解。2016年6月16日上午,叶某甲通知**经济合作社全部干部到**街道“**”交易平台招标办公室参加****小区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原木门和净水机等工程项目招标开标,当天仅有林某甲一个人投标****小区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原木门工程项目,仅有叶某丹一个人投标****小区安装净水机工程项目。叶某甲、叶某丙、叶某丁、叶某乙、叶某戊、叶某己、吴某甲、叶某子、叶某壬、叶某癸、叶某辛、叶某未等干部不顾**村大批村民当场反对,违规签名确定由林某甲中标****小区更换安装938套入户门、77个单元门、77个楼顶门的工程项目,中标价格为不锈钢门1030元每平方米,木门2100元每个,中标项目金额460多万元;确定叶某丹中标****小区安装938套净水机的工程项目,中标价格为净水机每套1380元。**街道“**”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村集体处置重大资产项目招投标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监督,对林某甲投标中标****小区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原木门工程项目和叶某丹中标****小区安装净水机工程项目予以确认交易成交。林某甲中标**经济合作社招标在****小区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原木门工程项目后,指派工人由叶某甲安排的干部带领到****小区私下拆除已分配给村民的**房的原有钢塑材质的入户门、铁皮材质的单元门和铁皮材质的楼顶门,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和原木门。其间,**村村民叶某亥、叶某祥、王某某、叶某戌、叶某文、叶某信、叶某新等大批村民多次到更换安装门的施工现场反对、制止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和原木门,叶某乙、叶某未等干部在现场叫嚣“谁拦打谁!”、“你不要拦了,拦也拦不拦”。因叶某乙强行拆除**小区的单元门,**村村民叶某文、叶某信父子与叶某乙发生激烈冲突,叶某乙父子恐吓要殴打叶某文父子。后群众报警,公安民警出警现场才制止叶某乙等干部强行拆除**小区的单元门、入户门的行为。至案发,叶某甲安排叶某乙、叶某未、叶某癸、叶某辛等干部带领安装不锈钢门、原木门的工人在****小区拆毁单元门25个、楼顶门14个和入户门1个;安装入户不锈钢门和原木门约200套,安装单元门23个、楼顶门12个。**经济合作社支付给林某甲安装不锈钢门和原木门的工程款共计186.55万元,支付给叶子丹安装净水机工程款30.084万元。因**村村民强烈反对,林某甲中标的****小区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和原木门的工程项目被迫终止施工,大部分中标合同约定的不锈钢门和原木门无法安装,造成129副不锈钢门丢弃在****小区的露天场所。经物价部门估价鉴定,被拆除的25个单元门、14个楼顶门和1个入户门价值共计人民币13383元。经侦查统计,**村共有608套房的房主不同意安装入户门(全村总共有938套房),76个单元的住户不同意安装单元门和楼顶门(全村总共有77个单元),517套房的房主不同意安装净水机。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壬、叶某癸、吴某甲、叶某子、叶某丑、林某甲、叶某辛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20日、21日、23日、24日、28日、10月18日自动向开发区分局投案,其中叶某壬、叶某癸、吴某甲、叶某子、林某甲、叶某辛均如实供述被起诉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举报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和被告人的身份职务证明资料、《湛江**项目******房认购协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文件汇编》、招标防盗网资料、《不锈钢防盗网加工安装协议书》、干部会议纪要、结算书、支付防盗网款项凭证、招标不锈钢门、木门、净水机资料、不锈钢钢门制作安装合同、入户原木门制作安装合同、支付款项凭证、**村村民签名表示不同意换大门及安装净水器名单、**村被毁坏的门统计表、不同意安装入户门的村民统计表、不同意安装单元门和楼顶门的村民统计表、关于签名表的说明、关于退赃情况说明等;2.证人叶某栋、叶某光、叶某申、叶某阳、叶某发、叶某荣、叶某付、叶某兴、叶某林、林某丙、林某戊、叶某利、梁某乙、叶某寅、叶某江、叶某永、唐某某、吴某丁、叶某某、叶某清、叶某充、叶某明、李某某、吴某丙、陈某乙、钟某某、黄某某、叶某晓、叶某来、叶某昌、吴某戊、吴某己、林某丁、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亥、叶某祥、王某某、叶某戌、叶某区、叶某锦、叶某新、叶某文、叶某信、叶某宏、叶某仁、吴某庚、叶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吴某甲、叶某辛、叶某壬、叶某癸、叶某子、叶某丑、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被毁坏1副入户门、25副单元门和14付楼顶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吴某甲、叶某辛、叶某壬、叶某癸、叶某子等10人结伙以**经济合作社的名义招标安装防盗网和更换安装不锈钢入户门、原木门项目的过程中,分别与投标人叶某丑、林某甲相互串通,互通招标、投标报价和设定招标品牌,违规确定叶某丑、林某甲分别中标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和更换安装不锈钢入户门、原木门工程项目,损害集体合法利益,且中标项目金额共计772多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另外,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吴某甲、叶某辛、叶某壬、叶某癸、叶某子等10人在商议招标安装不锈钢入户门、原木门工程项目过程中,罔顾群众的集体反对,决意毁坏已分配给村民的**房的原有入户门、单元门和楼顶门,且在招标开标后,指派、带领工人私下或者强行拆除村民的单元门、楼顶门和入户门,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383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吴某甲、叶某辛、叶某壬、叶某癸、叶某子等10人的行为均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乙参与叶某甲等人实施串通投标、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另外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叶某乙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甲担任**经济合作社**期间,带领被告人叶某丙、叶某丁、叶某乙、叶某戊、叶某己、吴某甲、叶某辛、叶某壬、叶某癸、叶某子等**经济合作社干部,胡乱作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欺压群众,肆意损害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和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叶某丑在投标**经济合作社招标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过程中,与**经济合作社的干部叶某甲、叶某丙、叶某丁等人相互串通,互通招标、投标价格和产品品牌,损害其他投标人和招标单位的合法利益,且中标项目金额达312多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甲在投标**经济合作社招标安装不锈钢入户门和原木门工程项目过程中,与**经济合作社的干部叶某甲、叶某丙、叶某丁等人相互串通,互通招标、投标价格和产品品牌,损害其他投标人和招标单位的合法利益,且中标项目金额达460多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则

2019年4月30

附:

    1.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丙、叶某丁、叶某乙、叶某戊、叶某丑均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叶某己、吴某甲、叶某辛、叶某壬、叶某癸、叶某子、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