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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叶某乙等聚众斗殴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乐平市**镇**路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22日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乐平市**镇**路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乐平市**镇**路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19年12月21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晚,贵州籍人员彭某某(另案处理)到陈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在本市横店镇长征宾馆后山的赌场内赌博,因与江西籍人员范某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打架,彭某某在双方打架过程中将江西籍人员叶某丁打伤,并扬言让范某某等人纠集人员双方互殴。因叶某丁被殴打受伤,叶某戊(另案处理)、范某某纠集江西籍人员叶某己、叶某庚、叶某辛、叶某壬、程某某、叶某癸(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等人先后到横店长征宾馆附近守候彭某某下山并伺机殴打报仇,因彭某某逃离现场,经范某某、叶某戊联系彭某某,双方约定在横店旅游大厦前打架。

2019年2月26日凌晨0时某某,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及叶某戊、范某某、叶某己、叶某庚、叶某辛、叶某壬、程某某、叶某癸等江西籍人员十一人先后到达横店镇旅游大厦附近等待彭某某,待彭某某出现后,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及叶某戊、范某某、叶某己、叶某庚、叶某辛、叶某壬、程某某、叶某癸等人明知彭某某手中持有刀具仍上前追打拦截彭某某,期间叶某己从叶某戊车上拿出砍刀追砍彭某某,彭某某在逃跑时摔倒在贵州烙锅店拐角处,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及范某某、叶某己、叶某庚、叶某辛、上前围住彭某某对其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将彭某某的身体及持刀手控制住,不让彭某某反抗,期间彭某某背部被叶某己持刀砍伤。经东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叶某乙主动到横店派出所投案。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叶某甲主动到横店派出所投案。

2019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德昌高速路珠湖收费站抓获被告人叶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伤势照片、病历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书证;

2.证人涂某某、冷某某、叶某丁、徐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乙、叶某甲、叶某丙及同案犯范某某、叶某庚、叶某辛、叶某己、叶某癸、叶某壬、叶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社会治安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伙同他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所实施的聚众斗殴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超华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分别为187*******、无、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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