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叶某甲,绰号:“新仔”,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25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4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云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被告人叶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苏某甲,绰号:“阿猫”,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大只广”,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黄毛三”,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8196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住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7月27日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1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6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叶某丙,绰号:“国谭仔”,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号。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苏某乙,绰号:“打靶坚”,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苏某丙,绰号:“高佬四”、“培枝四”,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8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麦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姚某甲,绰号:“三黄”,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21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4年6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9日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7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6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被告人叶某丁,绰号:“龙仔”,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25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3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 于2019年10月10日被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叶某戊,绰号:“三毛”,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苏某丁,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3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傅某甲,绰号:“傻伟”,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80********,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6日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1年3月16日缓刑考验期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绰号:“瘦佬伟”,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82********,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练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82********,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练某乙,绰号:“芋头二”、“湾边二”,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8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0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乌水”,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9日,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和11月6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9月23日和12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4月以来,逐步建立、形成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苏某甲、梁某甲、叶某丙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甲、苏某乙、苏某丙、麦某甲、姚某甲、叶某丁、叶某戊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在新兴县稔村镇等区域内实施下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苏某甲、练某乙、林某甲、练某甲等人在新兴县河头镇湾边村委狮巢村练某忠小卖部前空地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进行牟利,抽头渔利70000多元。
2.2015年12月,广东省新兴县稔村镇云礼村民委员会组织在云礼村委办公室召开云礼二队文化楼建设工程招投标会议,期间被告人叶某甲组织被告人叶某乙、苏某甲、梁某甲、叶某丙等人到场,被告人叶某甲坐在村委办公台上拍打台面,公然宣称“无论谁人中标都要给我10000元”,在公布李某乙中标后,继续向李某乙行索取10000元,最后由原村委支书麦某乙护送李某强离开招投标现场。因招投标现场强行索取钱财不成,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等人打电话给李某乙继续索取钱财。后李某乙驾车到工地时,被叶某乙组织人员拦截,向李某乙索取钱财吃饭,最终李某乙答应给钱后才放行。此后经李某乙联系朋友、村委后才顺利解决此事。
3.2016年1月,被告人叶某甲伙同被告人叶某乙、苏某甲、梁某甲、苏某丙、苏某乙等人到新兴县新城镇新濠天地酒吧,因苏某丙与被害人梁某丙争抢麦克风唱歌而发生争执,被告人叶某甲便纠集被告人叶某乙、苏某甲、梁某甲、苏某丙、苏某乙等人对被害人梁某丙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梁某丙受伤。
4.2016年6月,被告人叶某乙获悉赵某甲介绍冬瓜商陈某甲到云礼村收购东瓜后,带领被告人梁某甲强行向赵某甲索取保护费,否则不让其继续在云礼村收购冬瓜。赵某甲逼于无奈,按被告人叶某乙要求,在云礼村牌坊处向被告人梁某甲支付了现金1000元。
5.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在云礼村其住宅旁平整场地、搭建简易房,建设成一间麻将档。被告人叶某乙提供该场所及麻将给他人打麻将进行赌博,并以每场收取40元的“水钱”进行牟利,共抽头渔利20000多元。
6.2017年1月,被告人叶某乙、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被害人苏某戊不让其经营的运输车辆经过云礼村道的方法,在新兴县稔村镇人民政府附近路段强行索得人民币3000元。
7.2017年1月,被告人叶某乙、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进入云礼村做生意都要给钱才能有路行为由对被害人罗某甲、莫某甲进行威胁,向兴粤公司经理罗某甲、莫某甲索取钱财吃饭喝酒,后由兴粤公司莫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6000元钱给叶某乙。
8.2017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叶某乙、梁某甲、叶某丙、麦某甲等人在麦某乙(已被判刑)的指使下,在广东省新兴县稔村镇云礼村村道对从高恩高速TJ1标段四工区碎石场运输石子外卖的车辆进行拦截,拦截兴粤公司、苏某己车队七八辆货车,当晚由麦某乙安排叶某乙、麦某甲、梁某甲、叶某丙等人负责看住车辆,直至次日下午才对运输石子的车辆陆续放行。在上述过程中,严重影响兴粤公司、苏某己车队的生产及经营,并导致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被拖延,造成重大损失。
9.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苏某甲、梁某甲、叶某丙、苏某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截车等手段索要 “过路费”,共向被害人兴粤公司、苏某戊和苏某飞等强行索得115200元。
10.2017年11月,被告人叶某甲、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到新兴县稔村镇莫某乙经营的发廊恐吓、威胁莫某乙,叶某甲宣称“现在稔村我统了的”,以稔村卖淫嫖娼行业由其统管为由,向莫某乙索取保护费8000元。莫某乙摄于该组织势力,通过中间人与叶某甲等人谈判后,在食家庄饭店支付了6000元给李某甲。
11.2017年期间,被告人叶某乙等人在经营收购云礼村桉树生意过程中,为达垄断云礼村的桉树收购生意的目的,伙同被告人梁某甲、叶某丙等人通过拦截的方式对莫某丙、傅某乙等从事经营收购桉树生意的人进行威胁、恐吓。以阻止其他人在云礼村收购桉树经营活动,强迫他人退出云礼村木材经营市场,达到垄断云礼村的桉树收购生意,并从中非法获利约21000元。
12.2014年4月,被害人莫某丁到云礼村收购桉树,在砍伐、运输桉树木过程中,被告人叶某甲、梁某甲等人以被害人莫某丁在砍伐桉树过程中压坏荔枝树为由,阻止莫某丁运输树木,并索要人民币200元。
13.因被害人徐某甲向叶某甲的叔叔提及到叶某甲恐吓拆工棚的事而激怒叶某甲,于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叶某甲拦截徐某甲并推打徐某甲,并于次日叶某甲又纠集多名男子到观音禅寺工棚处,使用木棍打烂工棚办公室玻璃窗,并使用木棍殴打徐某甲。
14.2015年6月28日晚上22时许,叶某己因怀疑苏某庚偷了其摩托车,便伙同叶某乙等家族人员前往苏某庚住宅处,将苏某庚拉出门口进行殴打,苏某庚母亲梁某丁前来制止,致使苏某庚、梁某丁受伤。
15.2017年11月22日晚上,被告人叶某甲纠集被告人苏某甲、李某甲、苏某乙、姚某甲等人到新兴县稔村镇的桃源发廊店,为打击竞争对手,使用水管对店内的物品进行打砸。
16.2016年3月左右,傅某乙与被告人叶某甲商量,以叶某甲名号在新兴县稔村镇白土村委白土开发区附近经营以卖淫嫖娼为生意的新都市丽人发廊,被告人叶某甲负责防止被人前来闹事,并给予叶某甲报酬。(已判决)
17.2017年年中期间,被告人叶某乙伙同被告人叶某甲、苏某甲、梁某甲、苏某丙、叶某丙、梁某戊等人拦截被害人李某丙途经云礼村委云礼水库坝下村道运输树木的车辆,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向被害人李某丙索取“借道费”15000元。(已判决)
18.2017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叶某甲组织被告人李某甲、苏某乙、叶某戊、姚某乙、叶某丁、姚某甲等人报复“阿聪”,在稔村镇卫生院路口处截停“阿聪”、梁某己等人的粤WE0236小汽车,使用水管、砍刀等工具对梁某己等人进行殴打并对其车辆进行打砸,致使梁某己受伤、车辆被打砸损坏严重。经鉴定,梁某己伤势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被砸粤WE****车辆损失价格为3660元。(已判决)
二、非涉黑犯罪事实。
1.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傅某甲在临时使用被害人黄某甲鸡粪中转场期间,为达到非法霸占黄某甲鸡粪中转场的目的,便纠集被告人苏某丁、梁某乙等人密谋,以堵塞该鸡粪中转场出入道路的手段,向被害人黄某甲索得人民币10000元。
2.2017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苏某丁因被害人徐某甲对其实施违法行为报警而心怀怨恨,于是使用木棍等工具将被害人停放在新兴县稔村镇云礼村观音禅寺施工人员宿舍院内的粤BV****小轿车砸坏。经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小轿车的损失为40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8)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乙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甲实施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甲实施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实施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敲诈勒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丙实施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乙实施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麦某甲实施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寻衅滋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姚某甲、叶某丁、叶某戊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丁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傅某甲、梁某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练某甲、练某乙、林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苏某甲、梁某甲、李某甲、叶某丙、苏某乙、苏某丙、麦某甲、苏某丁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炳生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乙、苏某丙现被羁押在广东省云浮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苏某甲、梁某甲、叶某丙、苏某丁、傅某甲、梁某乙、练某甲、练某乙、林某甲现被羁押在广东省新兴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共35卷移送你院。
3.涉案手机十三部、车钥匙一条、戒指一枚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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