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竹溪县**镇**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竹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叶某甲承接了竹溪县**镇**村旧房拆除工程,并雇佣被告人吴某某操作挖掘机实施拆房,叶某甲负责现场施工安全。2020年9月5日15时许,叶某甲、吴某某对竹溪县**镇**村**组段某甲的旧房进行拆除,施工过程中,因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吴某某在驾驶挖掘机操作时,房屋墙体倒塌,导致从房屋后方小路处经过的卜某某被倒塌的房屋渣土掩埋,造成卜某某当场死亡。
2020年9月21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卜某某符合意外事故致复合性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吴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叶某丙、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吴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静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竹溪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9********;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竹溪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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