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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姚某甲等13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罪)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18〕260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25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8000元,于2014年4月5日被刑满释放;涉嫌本案于2018年2月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绰号:三黄,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8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2月21日被新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9日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6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9月13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黄毛三,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8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号。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7月27日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4月1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5月1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甲,绰号:打靶坚,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2月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2月11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25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罚金8000元,于2013年8月1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2月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乙,绰号:单眼四,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8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4月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5月1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丁,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2月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乙,绰号:阿猫,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3月7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戊,绰号:国谭仔,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8月14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9月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戊,绰号:阿四,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8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村镇**村委**村**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7月11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6月18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7月1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大只广,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5月10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6月13日被新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绰号:老二,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8月20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9月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叶某丙、苏某甲、叶某乙、李某甲、姚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叶某丁、苏某乙、梁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苏某戊、叶某戊、梁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2018年9月30日、2018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3月左右,傅某某与被告人叶某甲商量,其以叶某甲的名号在新兴县**镇**村委**区附近经营以卖淫嫖娼为生意的**发廊,叶某甲负责防止被人前来闹事,并达成将会给予叶某甲钱财作为报酬的协议。

   (二)大约在2017年年中, 因“阿聪”等人将被告人叶某甲和傅某某共同开设经营的**发廊进行打砸,被告人叶某甲与“阿聪”矛盾积怨己久。2017年9月23日晚,叶某甲与“阿聪”、被害人梁某丁等人在新兴县城高卡酒吧喝酒相遇,叶某甲提议并组织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苏某甲、被告人叶某乙、被告人姚某乙、被告人叶某丙、被告人姚某甲等人报复“阿聪”。接着,叶某甲安排叶某丙、姚某乙先驾驶粤WE****小汽车尾随搭载“阿聪”、梁某丁等人的粤WE****小汽车,后叶某甲也驾驶粤SA****小汽车搭载李某甲、苏某甲、叶某乙、姚某甲伟尾随“阿聪”、梁某丁等人的粤WE****小汽车至稔村镇卫生院路口处,由叶某甲驾驶车辆撞击、截停梁某丁驾驶的粤WE****小汽车,梁某丙试图驾车逃走,叶某丙、姚某乙驾驶的车辆截停梁某丙驾驶的车辆导致梁某丙车辆被路边的石头卡住无法逃跑。后由叶某甲、苏某甲、叶某乙、李某甲四人下车,使用水管、砍刀等工具对梁某丙等人进行殴打、对其车辆进行打砸,致使梁某丙受伤、其车辆被打砸损坏严重。经鉴定,梁某伤势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被砸车辆粤WE****的价格鉴定为3660元。2017年9月24 日4 时29分许,新兴县公安局接到叶某壬报警请求处理;2018年2月9日凌晨,新兴县公安局稔村派出所联合刑事侦查大队对梁某丙等人被寻衅滋事案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叶某丁、叶某丙、苏某甲分别在各自位于**镇**村委的住宅处被抓获,叶某甲在**镇云**村委一棋牌室内被抓获,苏某乙在新兴县新城1933酒吧门前被抓获;2018年2月11 日,叶某乙在其亲属陪同下,来到稔村派出所投案自首;2018年2月24日,李某甲到新兴县公安局稔村派出所投案自首;2018年4月9日14时50分许,广州铁路公安局佛山公安处新兴县站派出所民警在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顺丰快递分发部门口抓获在逃人员姚某乙;新兴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14日网上追逃姚某甲,同年9月13日11时许,新兴县公安局民警根据掌握情况查清姚某甲的下落,在新兴县新城镇新丰市场内将姚某甲抓获。

    (三)2017年年中期间,被告人叶某丁和被告人叶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因投标**村树木产生矛盾。叶某丁和叶某甲口头商议不给运输松树的车辆从**村出去,叶某丁吩咐被告人叶某戊让其留意从**村方向过来经过**村道的运输松树的车辆,拦截下来并通知叶某丁和叶某甲。

过了大约一个星期后的一天傍晚19时许,叶某戊通知叶某丁有运输树木的车辆准备经过**水库。被告人叶某丁随即伙同被告人叶某甲、被告人苏某乙、被告人梁某甲、被告人苏某戊、被告人叶某戊、被告人梁某乙等人拦截被害人李某乙途径**村委**水库坝下村道的车辆,叶某丁等人以“不给钱不准李某乙运载木材的车辆出村”的手段威胁恐吓被害人李某乙,并向李某乙索取“借道费”2万元。在双方未能谈妥的情况下,叶某丁等人迫使李某乙所雇佣的车辆将木材卸在现场并空车出村。后来,李某乙与叶某丁等人经多次协商达成了李某乙向叶某丁等人支付15000元的“借道费”的意思,并约定在**村的三岔路口交易。随后,由苏某乙搭载叶某丁到约定地点并收取李某乙15000元的“借道费”。钱财得手后,叶某丁将钱分给参与拦车的人,其中叶某丁东、叶某甲、梁某甲、苏某乙各从中获利2000元,叶某戊从中获利1000元,梁某乙及苏某戊各从中获利500元,并将剩余的钱到开平市大沙镇的一间饭店用于消费。2018年3月1日,李某乙到新兴县公安局报警;2018年5 月10 日21时许,新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根据掌握情况,在位于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村镇**村委**村**号家中当场抓获梁某甲;2018年8月20日,梁某乙到新兴县公安局稔村派出所投案自首;2018年6月18日4时许,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罗村派出所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旅店抓获在逃男子苏某戊;2018年8月14日晚上,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城郊派出所在从化区城郊街**路**花园*栋**房内抓获在逃人员叶某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就诊资料、车辆信息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物品处理清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叶某壬、叶某丙、麦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傅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梁某丙、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叶某甲、姚某甲、李某甲、苏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姚某乙、叶某丁、苏某乙、梁某乙、苏某戊、叶某戊、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光碟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在其经营***发廊内实施容留卖淫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苏某甲、李某甲、姚某甲、姚某乙、叶某丙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重伤二级,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丁、叶某甲、苏某乙、梁某甲、苏某戊、叶某戊、梁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珍

2018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丁、叶某戊、苏某戊现被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叶某乙、苏某甲、叶某丙、姚某乙、苏某乙、梁某甲、梁某乙、姚某甲、李某甲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及光碟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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