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住址:湖北省宣恩县**镇**路**号。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4月24日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址: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4月24日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叶某甲、杨某某在通过叶某乙(另案处理)认识的“胖子”(绰号、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在成都市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等地先后注册了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区**五金经营部、高新区**鞋帽经营部、高新区**服装经营部等12家公司及个体工商户,在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及对公账户后,以8800元的价格将上述资料出售给了“胖子”。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叶某甲、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甲、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军
检察官助理: 黄 智 德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贰张,提讯证贰份,换押证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涉案公司对公账户已冻结或收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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