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2011年5月3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5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陈某某、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20年3月16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叶某甲、陈某某、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至8月20日期间,被告人叶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被告人陈某某六合彩赌博下注10余次,收取六合彩赌资共计40000余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被告人王某甲、许某某、王某丁等人六合彩赌博下注90余次,收取赌资金额86000余元,并交给其上线李某某(另案处理)、叶某甲等人,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900余元。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黄某某、王某丙、吴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下注100期以上,收取赌资金额30000余元,并交给其上线陈某某,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余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叶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六合彩下注记录稿纸、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叶某丙、符某某、叶某丁、王某丁、许某某、吴某某、鲍某某、林某某、蒋某某、王某丙、黄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叶某甲、陈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光盘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陈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陈某某、王某甲以盈利为目的,非法经营地下私彩“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王某甲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超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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