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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邵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359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曾于2007年8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5年11月11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17日间,被告人叶某甲、邵某某通过在支付宝创建群聊,并拉入数十赌博人进群,以“牛公爵”游戏APP开设“牛牛”形式赌博的赌场,并负责赌博人间的赌资结算及支付,通过向平台低价购买,高价售卖给赌博人用于进入房间赌博的钻石,以及抽头获利,期间开设60天左右,共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左右。

被告人叶某甲、邵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14时20分许,在温岭市城南镇坑洋村叶家的村部被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和常住人口信息、转帐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证人黄某某、叶某乙、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叶某甲、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叶某甲、邵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仙法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被告人叶某甲、邵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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