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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陈某乙合同诈骗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平和县**镇庄**村**号,现住福建省平和县**镇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12日,自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叶某甲在陈某甲(另案处理)的指使下,使用伪造的证件,冒充陈某甲事先租赁的闽E*****奥迪牌汽车车主,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柯某某,借款13.75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后陆续归还4.55万元,骗取借款9.2万元。被告人叶某甲从中得利0.3万元。

2.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叶某甲在陈某甲的指使下,使用伪造的证件,冒充陈某甲事先租赁的闽E*****奔驰牌汽车车主,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黄某某,骗取借款8.55万元。被告人叶某甲从中得利0.2万元。

3.2019年12月24日,陈某甲指使童某某(已判刑)从漳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闽E*****宝马牌汽车,后在被告人陈某乙的帮助下,使用被告人叶某甲的身份信息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与车主身份证。次日,被告人叶某甲再次在陈某甲的指使下,使用上述伪造的证件冒充车主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叶某乙,骗取借款9.3万元。被告人叶某甲从中获利0.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2.书证:户籍证明、漳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汽车租赁合同、车辆转让协议书、借条、授权委托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5.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甲、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陈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叶某甲参与骗取27.05万元,数额巨大,陈某乙参与骗取9.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甲、陈某乙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动员并带同案犯罪嫌疑人戴某某投案,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妮君

检察官助理:张伟良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逮捕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

3.伪造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本;

4.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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