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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陈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叶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洞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陈某某、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甲、陈某某、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甲、陈某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叶某甲及其丈夫甘某某的身份信息在闲聊社交软件上注册账号并建立名为“一朵朵 浪”(空白处为一张浪花图片)的聊天群,后邀请不特定人入群,并组织群员到其在瑞安茶苑开设好的茶馆内里以打洞头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2元一台,6台起翻,按照8局一回合或16局一回合进行结算,回合结束后,叶某甲、陈某某、张某甲等人向赢家收取3元或6元房费,累积抽头渔利达18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陈某某、张某甲均主动投案并如实自己的犯罪行为,退出全部赃款18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刑拘在逃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关于被告人张某甲立功情况的说明、归案说明、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

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叶某乙、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林某甲、苏某某、叶某丙、叶某丁、林某乙、郑某甲、林某丙、吕某某、刘某某、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陈某某、张某甲的某某和辩解;

4.试听资料、电子数据:闲聊账户基本信息及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陈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叶某甲、陈某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叶某甲、陈某某、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提供重要线索抓获逃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陈某某、张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叶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对被告人陈某某犯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8000元,撤销缓刑,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8000元;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泽光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陈某某、张某甲均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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