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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陈某某赌博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街**号**社,住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甲、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叶某甲在平和县芦溪镇芦丰村坝坪戏台旁一铁棚设置赌博场所,先后提供给被告人陈某某、叶某乙(另案处理)做庄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做庄期间,有叶某丙、叶某丁等20人参与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平和县公安局现场查获的赌资、赌具等物证;2.被告人叶某甲、陈某某及涉案人员叶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叶某丙、叶某丁等23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5.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案发自动投案,被告人叶某甲系被抓获到案,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构成自首,被告人叶某甲构成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甲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家敬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赌资、赌具等物证由平和县公安局暂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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