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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串通投标、故意毁坏财物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叶某甲,绰号**,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59********,汉族,小学文化,**经济合作社**,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号,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圩农村信用合作社旁边的私人自建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李子丹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因征用开发区**街道**村村民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房屋等财产,按照《******认购协议》向被征用土地和房屋等财产的**村村民分配并交付**房,部分村民陆续搬迁入**村**小区的**房。2015年11月初,**经济合作社**叶某乙(已判决)召集**经济合作社干部被告人叶某甲和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叶某庚、叶某辛、叶某壬、吴某甲、叶某癸、叶某子等人(均已判决),讨论决定使用**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金为搬迁入****小区的全部村民安装防盗网。叶某丑(已判决)知悉**经济合作社决定招标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后,在湛江市霞山区**酒家宴请**经济合作社的干部,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壬、叶某己、叶某庚、吴某甲、叶某寅、叶某子、叶某甲等人均参加叶某丑在**酒家宴请的晚饭饭局。在饭席上,叶某乙介绍叶某丑准备投标**经济合作社招标防盗网项目的情况,说明是叶某丑请客吃饭,要求大家关照叶某丑。叶某丑也当场请求大家对其投标防盗网的事情予以关照。饭后,叶某丑又邀请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壬、叶某己、叶某庚、吴某甲、叶某寅、叶某甲等人到霞山区金辉煌俱乐部喝酒、唱歌。其间,在金辉煌俱乐部K房的门口处,叶某丑从包中拿出一叠大约1万元现金递给叶某寅,并对叶某寅说:“希望兄弟多多支持一下我的生意。”叶某寅拒绝接受叶某丑送给的现金。2015年11月4日,叶某乙再次召集**经济合作社的干部叶某丙、叶某丁、叶某壬、叶某己、叶某庚、吴某甲、叶某子、叶某辛、叶某癸、叶某戊、叶某甲等人开会讨论招标****小区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事宜,当天叶某丑也去到叶某乙等人开会的会议室,并将其在**独家代理“***”牌防盗网的相关资料和样品拿到会议室向参与开会的干部介绍。会上,参与开会的干部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壬、叶某己、叶某庚、吴某甲、叶某子、叶某辛、叶某癸、叶某戊、叶某甲等人均赞成确定叶某丑代理的“***”牌防盗网作为**经济合作社招标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的唯一品牌产品,并按照叶某丑的报价确定招标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的招标低价为127元每平方米。另外,叶某乙等干部为确保叶某丑能够投标中标****小区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商定在招标合同中约定“合同签定后三天内,必须保证“***”牌不锈钢管10吨以上进入****小区,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20万元保证金”的不规范招标合同条款。2015年11月5日,叶某乙等干部没有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文件汇编》、《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关于对村集体重大财产项目处置的相关规定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对招标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进行表决,擅自将招标安装****小区防盗网的工程项目上交到**街道“**”交易平台申请招标,**街道“**”交易平台违规予以受理。2015年11月27日上午,叶某乙通知**经济合作社的全部干部到**街道“**”交易平台招标办公室参加****小区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招标开标,当天仅有投标人叶某丑和林某甲二人参加投标,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壬、叶某己、叶某庚、吴某甲、叶某子、叶某辛、叶某癸、叶某戊、叶某甲等人违规签名确定由叶某丑中标****小区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中标防盗网安装价格为127元每平方米。**街道“**”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村集体处置重大资产项目招投标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监督,对叶某丑投标中标****小区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予以确认交易成交。叶某丑中标****小区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后,按照双方签订的《不锈钢防盗网加工安装协议书》进行工程施工,**经济合作社开支****小区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共计312.764551万元。在**经济合作社招标****小区安装防盗网工程项目事项中,叶某己、叶某庚、叶某辛、吴某甲、叶某子、叶某癸、叶某戊均各非法获利1万元。案发后,叶某庚、叶某辛、吴某甲、叶某子、叶某癸、叶某戊均各向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退出非法所得1万元共6万元。

2、2016年5月,叶某乙召集**经济合作社干部被告人叶某甲和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叶某庚、叶某辛、叶某壬、吴某甲、叶某癸、叶某子、叶某卯等人,讨论决定使用**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金为搬迁入****小区的全部村民更换单元门、顶层楼梯门入户不锈钢门和原木门和安装净水机。干部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叶某丁将**经济合作社决定招标更换****小区单元门、顶层楼梯门、入户不锈钢门和原木门的消息告知林某乙(已判决),林某乙决定借用其大哥林某丙代理**地区“***”牌门业的资格投标**经济合作社招标安装不锈钢门、原木门等工程项目。为了成功中标**经济合作社招标安装不锈钢门、原木门等工程项目,林某乙通过叶某丁多次宴请叶某乙等**经济合作社干部吃饭、唱歌消费,希望在投标过程中得到关照。2016年5月17日,叶某乙再次召集**经济合作社干部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叶某庚、叶某辛、叶某壬、吴某甲、叶某癸、叶某子和叶某甲等人商议在****小区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和原木门以及净水机的招标事宜。林某乙获悉**经济合作社干部开会的情况后,将“***”牌门业的相关宣传资料和相关产品的报价资料交给叶某丁带到干部会议的会场推介。会上,叶某丁向参加会议的干部介绍“***”牌门业的产品样本、价格等情况后,参加会议的干部叶某乙、叶某丙、叶某戊、叶某己、叶某庚、叶某辛、叶某壬、吴某甲、叶某癸、叶某子、叶某甲等人均同意确定叶某丁推介的“***”牌门业作为**经济合作社招标在****小区更换安装的唯一品牌门业,并按照与林某乙商定的价格确定招标安装不锈钢门和原木门工程项目的底价:不锈钢门1030元每平方米,木门2100元每个。会上,参加会议的干部还决定确定叶某丙在会上推介的“***”牌净水机作为招标在****小区安装的唯一品牌净水机,确定净水机的招标底价为1380元每套。当天开会期间,吴某乙、叶某辰、叶某巳、叶某午、王某某等二十多名**村村民获知叶某乙等干部开会讨论在****小区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和原木等事宜,赶到会场表示反对意见,并说明已有200多名村民签字联名反对在****小区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和原木门以及安装净水机。当场,叶某乙对到场表示反对意见的村民解释说:“你们同意做的就有不锈钢门,不同意做的,没有钱也没有门,给你们阻拦,也阻拦不了。”之后,叶某乙等干部没有按照处置村集体重大财产项目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对招标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和原木门等工程项目进行表决,擅自将招标安装938套入户门、77个单元门、77个楼顶门、938套净水机的工程项目上报到**街道“**”交易平台申请招标,**街道“**”交易平台工作人员未严格把关,违规予以受理。吴某乙等村民获知叶某乙等干部已经将招标在****小区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原木门和净水机等工程项目上报到“**”交易平台后,带领多名村民拿着几百名村民签名联名反对在****小区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原木门和净水机的意见书到**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上访。维稳中心副主任陈某甲接待吴某乙等上访群众后,通知叶某乙到维稳办与上访村民一起调解,其间,叶某乙辩解称**经济合作社招标在****小区更换安装不锈钢门等工程项目是通过“**”平台招标的,程序都走对了,没有需要调解。2016年6月16日上午,叶某乙通知**经济合作社全部干部到**街道“**”交易平台招标办公室参加****小区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原木门和净水机等工程项目招标开标,当天仅有林某乙一个人投标****小区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原木门工程项目,仅有叶某未一个人投标****小区安装净水机工程项目。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壬、叶某己、叶某庚、吴某甲、叶某子、叶某辛、叶某癸、叶某戊、叶某甲等干部不顾**村大批村民当场反对,违规签名确定由林某乙中标****小区更换安装938套入户门、77个单元门、77个楼顶门的工程项目,中标价格为不锈钢门1030元每平方米,木门2100元每个,中标项目金额460多万元;确定叶某未中标****小区安装938套净水机的工程项目,中标价格为净水机每套1380元。**街道“**”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村集体处置重大资产项目招投标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监督,对林某乙投标中标****小区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原木门工程项目和叶某未中标****小区安装净水机工程项目予以确认交易成交。林某乙中标**经济合作社招标在****小区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原木门工程项目后,指派工人由叶某乙安排的干部带领到****小区私下拆除已分配给村民的**房的原有钢塑材质的入户门、铁皮材质的单元门和铁皮材质的楼顶门,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和原木门。其间,**村村民叶某巳、叶某申、王某某、叶某辰、叶某戌、叶某酉、叶某亥等大批村民多次到更换安装门的施工现场反对、制止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和原木门,叶某壬、叶某甲等干部在现场叫嚣“谁拦打谁!”、“你不要拦了,拦也拦不拦”。因叶某壬强行拆除**小区的单元门,叶某戌、叶某酉父子与叶某壬发生激烈冲突,叶某壬父子恐吓要殴打叶某戌父子。后群众报警,公安民警出警现场才制止叶某壬等干部强行拆除**小区的单元门、入户门的行为。至案发,叶某乙安排叶某壬、叶某甲、叶某癸、叶某戊等干部带领工人在****小区拆毁单元门25个、楼顶门14个和入户门1个;安装入户不锈钢门和原木门约200套,安装单元门23个、楼顶门12个。**经济合作社支付给林某乙安装不锈钢门和原木门的工程款共计186.55万元,支付给叶某未安装净水机工程款30.084万元。因**村村民强烈反对,林某乙中标的****小区更换安装不锈钢门和原木门的工程项目被迫终止施工,大部分中标合同约定的不锈钢门和原木门无法安装,造成129副不锈钢门丢弃在****小区的露天场所。经物价部门估价鉴定,被拆除的25个单元门、14个楼顶门和1个入户门价值共计人民币13383元。经侦查统计,**村共有608套房的房主不同意安装入户门(全村总共有938套房),76个单元的住户不同意安装单元门和楼顶门(全村总共有77个单元),517套房的房主不同意安装净水机。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叶某甲到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举报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开发区**镇委员会文件、到案经过、证明、****项目村民集体搬迁**房认购协议、招标防盗网资料、不锈钢防盗网加工安装协议书、(干部)会议纪要、结算书、支付防盗网款项凭证、公告、招标不锈钢门、木门、净水机的资料、不锈钢钢门制作安装合同、入户原木门制作安装合同、(干部)会议纪要、支付款项凭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管理制度》、**村村民签名表示不同意换大门及安装净水器名单、**村被毁坏的门统计表、不同意安装入户门的村民统计表、不同意安装单元门和楼顶门的村民统计表、不同意安装净水机的村民统计表、关于签名表的说明、关于强迫交易数量及金额的说明、关于退赃情况的说明、银行开户登记、银行账户明细、(2019)粤089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叶某栋、叶某光、叶某寅、叶某阳、叶某发、叶某荣、叶某付、叶某兴、叶某林、林某甲、林某丁、叶某利、梁某某、叶某德、叶某江、叶某永、唐某某、吴某丙、叶某付、叶某清、叶某充、叶某明、李某某、吴某乙、吴某丁、陈某乙、吴某戊、林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叶某巳、叶某申、王某某、叶某辰、叶某区、叶某午、叶某亥、叶某戌、叶某酉、叶某宏、叶某娃、叶某仁、吴某己、叶某文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甲及同案人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壬、叶某己、叶某庚、叶某辛、叶某癸、吴某甲、叶某子、叶某戊、叶某丑、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防盗网和净水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被毁坏1副入户门、25副单元门和14副楼顶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参与串通招投标,商定为投标人叶某丑、林某乙量身定制招标书,保证了叶某丑、林某乙中标招标项目,中标项目金额共计772万多元,属于情节严重;另外,叶某甲参与商定毁坏**小区住户的原有入户门、单元门、楼梯门进行重新安装不锈钢门、原木门,违反**小区住户的意志,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133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则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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